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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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社规〔2015〕9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关于2015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6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额、加上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5%计发(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以元为单位计算,下同)。

  纳入以上普调基数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历年累计的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龄津贴,也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生活补贴、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生活补助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在2015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90元高龄津贴;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90元/月(含90元/月)的,不再加发;低于90元/月的,补齐到90元/月。

  对在2015年1月1日后年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5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对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100元/月(含100元/月)的,不再加发;低于100元/月的,补齐到100元/月。

  对在2015年1月1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190元/月(含190元/月)的,不再加发;低于190元/月的,补齐至190元/月。

  三、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标准按照上述一、二项规定执行。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本市调整后的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2013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增加后,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2011年1月1日起新增的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龄津贴不计增社会医疗保险费。

  六、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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