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是否可以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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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劳动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允许用人单位在为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许可证》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深圳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2005年11月制定了《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该文第二条规定,已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劳动保障部和我市的规定,《规定》允许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非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外籍人员可参照适用。同时指出,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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